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或裁定的顺利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其财产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期限作出了最新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诉讼请求的裁定。如果三十日内未作出裁定,视为撤销财产保全。
对于特殊情况,法律也规定了不同的财产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因需要进行复杂调查取证,无法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诉讼请求的裁定的,可以作出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裁定,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当事人对诉讼请求需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准许其补充、更正诉讼请求后,可以作出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裁定,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合理,可以作出延长财产保全期限的裁定,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财产保全期限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当日起算。在计算财产保全期限时,不包括休庭、法定节假日和遇有其他不可抗力的不可工作的时间。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准予诉讼请求的裁定。如果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限内撤销财产保全,或者裁定不准许诉讼请求,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在财产保全期限内,如果出现新的情况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原财产保全措施不足以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变更、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财产保全期限,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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