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离婚诉讼或其他原因,担心另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之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主动采取的一种保障执行的强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这一规定,法院可以对夫妻一方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保障另一方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需要强调的是,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财产。法院不会主动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其中,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行为可以包括以下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完毕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财产保全采取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完毕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裁定。裁定准予解除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