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首:**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兹因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我方作为被告,就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的保全申请一事,特提出驳回申请意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诉讼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伪造证据或者其他妨碍人民法院审理行为的可能性。
原告在保全申请书中仅笼统地称被告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但并未提供任何具体证据。在庭审中,原告也未能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有这种可能性。因此,原告的申请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
原告请求保全的财产是被告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价值巨大。如果保全措施被执行,将导致被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尚未提供担保,而被告目前也无力提供相应担保。
被告是一家小型企业,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是其正常生产经营的必需品。保全措施一旦执行,将使被告陷入困境,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因此,保全措施将对被告造成明显的不公和损害。
原告请求保全的标的是被告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両者之间显然缺乏关联性。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了上述财产来抵消借款,或有转移、隐匿上述财产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
原告提出的合同纠纷,尚未达到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度。保全措施是对被告财产权的限制,应当审慎使用。原告请求对与诉讼标的物无关的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明显滥用了诉权。
原告请求保全的标的是价值巨大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而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远低于该标的物的价值。这种严重失衡的比例,显示出原告的保全申请具有恶意,意在阻挠被告正常生产经营。
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作为一种诉讼威慑手段。原告申请保全措施,明显超出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必要限度,滥用了保全措施制度。
综上所述,原告的保全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将对被告造成重大损害,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保全措施与诉讼请求的比例失衡。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保全申请,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