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然而,关于破产案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法院审理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和疑点。本文将对破产案中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以期厘清思路,为实务中更好地适用相关法律提供参考。
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企业实施破产重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破产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等措施。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对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破产管理人认为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准许异议的,应当撤销保全措施。
在审理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法院应当权衡各方面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或者执行人员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保障。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辦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