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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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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引言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然而,关于破产案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法院审理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和疑点。本文将对破产案中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以期厘清思路,为实务中更好地适用相关法律提供参考。

一、破产案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破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企业实施破产重整:

  1. 因债务到期不能清偿,经催讨仍不能偿还的;
  2. 因逃避债务转移资产、隐匿库藏,致使清偿债务所需资产不足的;
  3. 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破产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该条规定了裁定破产重整的三个条件,其中第二条为“因逃避债务转移资产、隐匿库藏,致使清偿债务所需资产不足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该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其中包括“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破产案中财产保全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等措施。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查封: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查封,禁止破产企业处分和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2. 扣押:对破产企业的动产进行扣押,扣押的动产由破产管理人保管;
  3. 冻结:冻结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禁止破产企业从被冻结的账户中转账和提取现金;
  4. 划拨其银行存款:破产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可以被划拨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中,以供清偿债务之用。

三、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对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能够证明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材料;
  3. 能够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紧急情况的证据材料;
  4. 保全财产的具体范围、保全措施的种类和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予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破产管理人认为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准许异议的,应当撤销保全措施。

四、法院审理破产案申请财产保全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审理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2.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紧急情况是否成立;
  3.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保全措施是否合理;
  4. 财产保全对破产程序的影响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
  5. 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院应当权衡各方面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五、破产案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债权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
  2. 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准许异议的;
  3.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债权人未申请延长的;
  4. 破产程序终结的。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由破产管理人或者执行人员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结语

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保障。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辦事,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