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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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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引言

行政案件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影响或逃避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行政机关或者有执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冻结、查封、扣押涉案财产或采取其他方式控制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确保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申请主体

行政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可以是:

  • 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委托的律师
  • 有执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 有履行行政行为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或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行为确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
  • 有执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请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

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 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被执行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 行政案件的案号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事实
  • 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和数额
  • 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 冻结银行存款
  •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 禁止转让股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 禁止出售、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或者采取其他处分行为
  • 扣押查封隐匿、转移的财产
  •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保全期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异议和执行

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涉案财产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或者变更:

  •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
  • 有证据证明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会对执行判决、裁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的

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在下列情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 判决、裁定生效后,
  • 执行完毕后,
  • 撤销或者变更,
  • 不予执行后,
  •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
  • 保全期届满后申请人不申请续保的,或保全期限届满,
  • 其他不宜继续执行保全措施的情形。

损害赔偿

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