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行政案件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影响或逃避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行政机关或者有执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冻结、查封、扣押涉案财产或采取其他方式控制财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确保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执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申请主体
行政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可以是:
申请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期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续保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异议和执行
被执行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涉案财产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或者变更:
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在下列情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损害赔偿
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