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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财产保全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2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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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财产保全规定是什么

前言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国大陆地区有关离婚官司财产保全的规定,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保障自身的财产权益。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可以因下列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1.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2.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虽在境内但逃避执行的;
  3.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

申请条件

申请离婚官司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存在离婚诉讼事实;
  2.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保全条件;
  3.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属于个人财产但可能影响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申请程序

申请离婚官司财产保全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决定;
  3.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将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4.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银行存款;
  2.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
  3. 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
  4. 责令有关单位协助保全诉讼标的物的。

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并注意不得过度保全,以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保全期限和解除

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不成立的;
  2. 当事人申请撤回的;
  3. 判决作出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4. 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实现请求的;
  5. 其他不宜继续保全的情形。

法律后果

因申请诉讼保全造成的损失,保全申请人是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不成立,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保全措施的,对因保全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张某发现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出售。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房屋出售资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条件,遂准许保全,并冻结了房屋出售资金。

**案例二:**

王某与孙某离婚后,孙某发现王某隐匿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孙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某名下的房屋和车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某的申请不成立,遂驳回其申请。孙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隐匿财产,维持了原判。

结语

离婚官司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了解离婚官司财产保全的规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该制度,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