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或者处分,依法采取的特定司法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复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责令人民法院解除。
**三、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条件**1.复议主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复议标的: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3.复议期限:在知道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十日内。
**四、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1.递交复议申请书: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复议请求、理由及证据。
2.缴纳复议费: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缴纳复议费。
3.审查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复议申请。
4.调查核实: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标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5.裁定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包括:维持财产保全措施、撤销财产保全措施、责令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等。
**五、裁定的效力**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有约束力。裁定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其他相关规定**1.财产保全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2.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复议申请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先予执行其裁定。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
**七、结语**财产保全复议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复议申请的审查、调查核实和裁定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审查,及时纠正错失偏枉,有效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