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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撤销财产保全方式
发布时间:2024-05-2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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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撤销财产保全方式

本文将详细探讨清远市现行的财产保全方式以及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本文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全面的指南,以了解清远市财产保全的撤销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清远市法院在执行《民事诉讼法》时,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 冻结财产:法院责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停止支付被保全财产的资金。
  • 查封财产: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登记,禁止处分或转移该财产。
  • 扣押财产: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暂时扣留,由法院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
  • 限制出境:法院禁止被保全人出境,以防止被保全人潜逃或转移资产。
  • 提取担保金:法院责令被保全人提供等同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担保,以代替财产保全措施。

撤销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应当限期执行,执行期间最长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执行期。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但下列情形除外:

  •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
  •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如申请保全的证据不真实,或者保全措施超过保全的范围,或者被保全财产属于申请人所有,不影响判决执行等。

撤销财产保全的程序

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时,申请人应当陈述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并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和提供证据。听证结束后,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答辩和证据,作出是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

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生效后,财产保全措施即行解除。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果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准备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材料,证明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或存在其他法定撤销条件。
  • 提交申请书时,应当明确撤销的保全措施范围和请求。
  • 积极参与听证,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说服法院支持自己的申请。
  • 注意保全措施的执行期限,及时提出撤销申请。
  • 如果申请被驳回,可以及时提起上诉。

结语

清远市Property保全方式和撤销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在申请和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收集证据,合理陈述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