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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做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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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做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序言

本裁定书由 [省/市]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原告 [原告名称] 诉被告 [被告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 [被告名称] 有可能实施转移、隐匿、损毁财产行为,导致原告 [原告名称] 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原告 [原告名称] 向本院申请对被告 [被告名称] 的部分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现裁定如下:

事实和理由

原告 [原告名称] 与被告 [被告名称] 于 [日期] 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 [被告名称] 向原告 [原告名称] 借款人民币 [金额] 元,期限为 [期限] 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 [被告名称] 已归还 [金额] 元,尚欠 [金额] 元未还。原告 [原告名称] 多次催要,被告 [被告名称] 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原告 [原告名称] 提供了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 [被告名称] 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 [被告名称] 确有欠款未还的事实。原告 [原告名称] 申请财产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保全情形。为防止被告 [被告名称] 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损害原告 [原告名称] 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有必要对被告 [被告名称] 的部分财产予以保全。

裁定事项

一、冻结被告 [被告名称] 在 [银行名称] [账号] 内的存款人民币 [冻结金额] 元。

二、查封被告 [被告名称] 位于 [地址] 的 [房屋/土地/车辆],具体信息如下:

  • [房屋/土地/车辆] 坐落于 [地址],面积 [面积] 平方米,权属证号为 [权属证号]。
  • [房屋/土地/车辆] 所有权人为被告 [被告名称]。

权利义务

一、原告 [原告名称] 应当在申请保全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否则本裁定书失效。

二、本院冻结被告 [被告名称] 存款的银行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冻结其相应账户的存款。

三、本院查封被告 [被告名称] 房屋/土地/车辆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查封相关财产。

四、被告 [被告名称] 对本裁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理。

结束语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 [日期]

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签名]

书记员: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