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在尚未审理或裁决诉讼请求之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当事人一方的财产或者某项权利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诉前保全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诉前保全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因其具有临时性、限制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被保全一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因此,当保全措施不当或不需要时,被保全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解除诉前保全的申请,法院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裁定解除诉前保全:
申请解除诉前保全,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并裁定是否解除保全。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张某
申请事项:解除诉前保全
事实与理由:
2023年1月1日,被申请人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冻结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经审查,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裁定冻结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诉前保全措施冻结我方银行存款后,我方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现我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标的金额足以保全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我方符合解除诉前保全的条件,故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我方诉讼标的所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
具体申请如下:
1、解除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裁定的冻结我方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诉前保全措施;
2、驳回被申请人张某的其他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