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登记、限制处分和使用以保证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
在查封过程中,需产生一定的费用,称为查封费用。查封费用主要包括:公告费、封条费、保管费、评估费等。其中,公告费是指法院在查封时向社会发布公告所支出的费用;封条费是指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查封财产而张贴封条所支出的费用;保管费是指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后对其进行保管所支出的费用;评估费是指法院在查封前或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所支出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意味着,在调解查封的情况下,查封费用原则上也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但在实践中,以下情形下查封费用可能不会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调解查封的情况下,承担查封费用的主体需要根据调解内容具体确定:
在调解查封费用的承担问题上,法院具有一定的酌情权。在综合考虑执行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被执行人的过错程度、查封对被执行人生活的影响等因素后,法院可以依法适当减轻或免除被执行人的查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8条也规定了查封费用的承担主体。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查封费用的承担主体。例如,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因欠款被申请执行,法院对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在调解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一部分债务。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和履行债务的态度,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由执行申请人承担剩余的查封费用。
调解查封费用的承担问题是一个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承担查封费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查封费用的承担。如果对查封费用的承担有任何疑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