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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配合法院冻结财产的工作,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存款人的存款、其他财产或者债权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其他机构依法执行冻结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者阻挠法院的冻结措施。
法院冻结的财产包括:
法院冻结财产的范围应当与冻结标的相适应。对存款人的存款冻结,应当明确冻结的金额;对存款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债权冻结,应当明确冻结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法院冻结财产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银行申请,并说明理由;银行应当及时报送法院。
1. 冻结通知书
法院冻结财产,应当向银行送达冻结通知书。冻结通知书应当载明:
2. 送达方式
法院送达冻结通知书的方式包括:
银行收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进行查证核实,并在收到冻结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报告查证核实情况。
3. 冻结措施
银行收到法院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冻结措施:
银行不得因采取冻结措施而向被执行人收取任何费用。
1. 监督
法院有权对银行执行冻结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银行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报送冻结情况、被执行人存款和财产的变化情况等材料。
2. 解冻
法院根据案情需要或者被执行人申请,可以解除冻结措施。解冻的通知书应当注明解冻范围和理由。
银行收到法院解冻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其他财产或者债权的冻结措施,并在解冻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报告解冻情况。
3. 赔偿损失
银行因违法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措施,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配合法院冻结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2. 适用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