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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配合法院冻结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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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配合法院冻结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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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配合法院冻结财产的工作,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存款人的存款、其他财产或者债权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其他机构依法执行冻结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或者阻挠法院的冻结措施。

第二章 冻结对象和范围

法院冻结的财产包括:

  • 存款人的存款;
  • 存款人的其他财产,如贵金属、有价证券、票券等;
  • 存款人的债权,如应收账款、股权等。

法院冻结财产的范围应当与冻结标的相适应。对存款人的存款冻结,应当明确冻结的金额;对存款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债权冻结,应当明确冻结的种类、数量和价值。

法院冻结财产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银行申请,并说明理由;银行应当及时报送法院。

第三章 冻结程序

1. 冻结通知书

法院冻结财产,应当向银行送达冻结通知书。冻结通知书应当载明:

  • 被执行人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 冻结的财产种类、数量和价值;
  • li>冻结期限;
  • 冻结的具体要求,如禁止转账、提取等;
  • 银行报告冻结情况的期限;
  • 法院的联系方式。

2. 送达方式

法院送达冻结通知书的方式包括:

  • 直接送达: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冻结通知书送达银行;
  • 邮寄送达:由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将冻结通知书送达银行;
  • 电子送达:由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将冻结通知书送达银行。

银行收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进行查证核实,并在收到冻结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法院报告查证核实情况。

3. 冻结措施

银行收到法院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冻结措施:

  • 在系统中将被执行人的账号或其他财产标注为冻结状态;
  • 禁止被执行人转账、提取、质押、转让、变更或者处分其存款、其他财产或者债权;
  • 协助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其他财产或者债权情况。

银行不得因采取冻结措施而向被执行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冻结期间的监督与解冻

1. 监督

法院有权对银行执行冻结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银行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报送冻结情况、被执行人存款和财产的变化情况等材料。

2. 解冻

法院根据案情需要或者被执行人申请,可以解除冻结措施。解冻的通知书应当注明解冻范围和理由。

银行收到法院解冻通知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存款、其他财产或者债权的冻结措施,并在解冻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报告解冻情况。

3. 赔偿损失

银行因违法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措施,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配合法院冻结财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2. 适用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