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是否准予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是指收到裁定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当事人未收到裁定书副本的,以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为复议期限。
1. 申请复议。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书。
2. 受理复议。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准予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 审理复议。法院受理复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参加审理,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
4. 复议裁定。法院审理后,应当制作复议裁定书。复议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的执行。即使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法院不会停止执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复议权利,避免因复议期间超过而丧失请求权。
2. 复议裁定是否终局。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是否终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复议裁定维持财产保全裁定,则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如果复议裁定变更、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则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案例一**
张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了李某的房屋一台。李某收到保全裁定书副本后,第二天向法院提出复议。李某的复议申请于收到保全裁定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符合复议期限的规定。法院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后,经审理,查明张某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遂作出复议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
**案例二**
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刘某的银行账户。刘某未收到保全裁定书副本,后因账户被冻结无法取出存款支付房租,遂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经查明,保全裁定已于一个月前公告送达。刘某未收到保全裁定书副本,但公告送达已经合法有效。故刘某的复议申请超过了复议期限,法院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