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转移财产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一旦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准予的,即实施财产保全。那么,当申请人的目的已经达到或其他原因不再需要财产保全时,需要解除财产保全,那么解除财产保全由谁作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理由可能是申请人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申请人基于其他原因认为不需要保全了。此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说明解除保全的理由。法院审查申请后,会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
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自行解除财产保全。例如:
法院自行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较少,一般是在出现明显不当或损害案件公平审理的情形下才会采取。
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很多种,解除财产保全时,不同的保全方式解除非同。常见的解除保全方式包括:
对于不同的保全方式,解除的方法也不同。例如,对于查封、扣押的解除,需要由执行法院向相关单位或机构发出解除查封、扣押命令。而对于冻结的解除,需要由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解除冻结通知书。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法院在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申请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将得到恢复,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同时,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解除财产保全由谁作出,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定。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法院自行解除。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保全方式,解除的方法也不同。解除财产保全会对被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因此,申请人应当谨慎提出解除申请,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解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