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费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为防止另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或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时,必须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证据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申请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提出。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告在收到离婚诉讼状后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许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解除后,保全费应当退还给申请人。
离婚财产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如果申请人勝訴,離婚财产保全費可以由敗訴方承担。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申请需要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