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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费有谁出
发布时间:2024-05-2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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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费有谁出

什么是离婚财产保全费

离婚财产保全费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为防止另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或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时,必须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证据等。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数额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申请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申请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提出。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告在收到离婚诉讼状后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
  • 能够证明保全财产必要的证据,如财产清单、银行流水等;
  • 保全担保;
  • 财产保全费。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许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解除后,保全费应当退还给申请人。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承担

离婚财产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如果申请人勝訴,離婚财产保全費可以由敗訴方承担。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注意事项

离婚财产保全费的申请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 申請人必須提供保全财产必要的证据。
  • 申請人必須按時繳納财产保全费。
  •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 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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