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被执行人车辆作为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也被称为车辆财产保全。车辆财产保全有法定的时效,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针对车辆的常见的几种情形有:
车辆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采取车辆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车辆财产保全期限的计算,从人民法院采取车辆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采取车辆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防止对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人民法院应当在下列情形解除车辆财产保全:
如果超过车辆财产保全期限六个月,人民法院仍未解除保全措施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出裁定。对符合解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人民法院逾期未解除车辆财产保全,逾期解除期限与财产保全期限合计超过一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车辆财产保全有法定的时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车辆财产保全措施,并在时效期内解除保全措施,对逾期不解除的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解除。通过本文,希望大家对财产保全车辆时效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