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王某与李某于 2005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20 年,王某发现李某有婚外情,并多次要求李某停止婚外情,但李某拒绝。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婚姻财产保全。
法院裁判:
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李某确有婚外情行为,且拒不悔改。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婚姻关系濒临破裂。为了防止李某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名下的以下财产予以保全:
分析: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李某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婚姻财产保全制度是对婚姻家庭财产的民事保护机制,其目的是保护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合法财产权益,防止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不当手段逃避财产分割。在婚姻财产保全制度的保护下,当事人可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财产保全并不是随意适用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法院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才会决定是否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裁判要旨:
婚姻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濒临破裂时,可以及时采取婚姻财产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