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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
发布时间:2024-05-2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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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可能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如果在保全期间,执行标的涉及被执行人法人变更,则会影响保全措施的效力。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的法人资格消灭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的法人资格消灭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的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间发生法人变更,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被执行人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
  • 申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有其他担保;
  • 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 法人变更证明;
  • 当事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有其他担保的证明;
  • 其他能够证明解除保全措施不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组织债权人参加听证。听证结束后,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

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如果法人变更后,新法人主体承担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则法院可以解除原有的保全措施,并将保全措施转移至新法人主体。
  • 如果新法人主体未承担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则法院可以解除对新法人主体财产的保全措施,但对被执行人原有财产的保全措施仍予维持。
  • 如果法人变更后,新法人主体不承担被执行人的任何债务,则法院应当解除原有的保全措施。
  • 在解除保全措施之前,法院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债权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债权人异议的合理性、新法人主体的履债能力等因素,谨慎解除保全措施。

结语

解除保全期间法人变更涉及到债权人、被执行人和法院的利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慎重考虑各方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时应当积极提供相关 доказательства并配合法院工作,以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