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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解除查封
发布时间:2024-05-23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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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解除查封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其财产,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

当财产保全不再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财产保全:

  1. 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或者因其他原因案件终结的;
  2. 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3. 保全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间内提起诉讼的;
  4.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5.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保全将对被保全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其他重大不当的。

**三、解除查封**

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指法院禁止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当需要解除查封时,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

  1. 向受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
  2. 阐明解除查封的理由和事实;
  3. 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如和解协议、撤诉书等;
  4. 法院审查申请后,根据情况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

**四、解除查封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的时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后30日内。逾期申请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五、财产保全解除后的效力**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保全财产恢复其原来的权利状态,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如果保全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者有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危险,法院可以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不予解除查封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能不予解除查封:

  1. 被申请人涉嫌犯罪,可能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被查封财产的;
  2.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3. 其他有证据表明有必要继续查封的情形。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