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其财产,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
当财产保全不再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财产保全:
**三、解除查封**
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指法院禁止被保全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当需要解除查封时,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
**四、解除查封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的时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后30日内。逾期申请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五、财产保全解除后的效力**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保全财产恢复其原来的权利状态,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但如果保全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者有证据证明被保全财产有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危险,法院可以重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不予解除查封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能不予解除查封: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