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挥霍、隐匿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标的物,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包括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其财产,冻结其存款、查封扣押其财物,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之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金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后,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立即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诉中保全的条件是:
申请人申请诉中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但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后,对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立即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金额应以被申请人待执行的财产数额为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被申请人待执行的财产数额。但是,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增加保全金额:
人民法院在裁定保全金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财产保全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没有固定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金额不应低于被申请人待执行的债务。
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保全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续保。人民法院在审查续保申请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批准续保。
诉前保全的解除条件是:
诉中保全的解除条件是:
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依法终结诉讼程序后解除。
财产保全申请人如果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虚假证明,恶意保全债务人的财产,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财产保全时滥用职权,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总结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挥霍、隐匿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法定措施。财产保全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没有固定的标准。财产保全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