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又称确认权属之诉,是指权利人因其民事权利受到争议,为确认该权利是否存在或其内容的民事诉讼。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判决得到执行的制度。
确认之诉是否可以申请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对此,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支持确认之诉可以申请保全的法院认为,确认之诉虽然不能直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但可以通过确认权利的存在或内容,为权利人后续の実施或保护创造条件。因此,为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有必要对涉及确认之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而言,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包括:
反对确认之诉可以申请保全的法院认为,确认之诉不能直接产生执行效果,因此不符合保全制度的目的。保全措施只适用于能通过执行实现权利的诉讼请求,而确认之诉只能确认权利的存在或内容,不能直接强制实现权利。因此,对涉及确认之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既不必要也不合法。
具体而言,反对这一观点的理由包括:
对于确认之诉是否可以申请保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部分法院支持可以保全,部分法院持否定态度。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确认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确认之诉可以申请保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确认之诉不具备金钱给付或给付代替物的内容,对其申请保全不应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之诉可以申请保全。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当驳回保全申请。
确认之诉是否可以申请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如何把握保全制度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是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之诉可以申请保全,但这应当是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