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阻止被执行人处分或变卖财产,以确保执行标的能够得到实现。
法院查封财产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有权查封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一)已查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二)依法应当执行的财产;(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查封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封财产,必须出具查封裁定书或执行令。查封裁定书或执行令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二)被查封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三)查封期限;(四)执行法院名称和印章;(五)查封日期。
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一)动产,如车辆、家具、存款;(二)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厂房;(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股权、商标权。
人民法院对财产的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查封的,可以续封。续封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出卖和出租。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的财产,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一)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三)查封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四)其他法律规定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查封:(一)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二)残疾人辅助器具;(三)军人、残疾人、烈士、优抚对象家庭住房;(四)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的家属生活必需品;(五)用于维持被执行人生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金;(六)国家保障性住房;(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查封的其他财产。
因查封财产引起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执行复议。
答:不一定。法院根据执行标的的大小,查明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决定查封哪些财产。
答:可以。被查封的房屋不属于生活必需品,因此被执行人仍可以居住在其中。
答:不可以。被查封的车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执行复议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