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指当事人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受到损害的财产,予以保全的法律文书。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当事人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或者遭到严重侵害,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的; * 当事人享有权受到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需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侵害的; *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另一方生产经营或者学术研究活动的; * 会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 **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型**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 **冻结存款、查封、扣押、搜查**: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票据、有价证券等财产采取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或隐藏财产; * **禁止特定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禁止生产、销售特定产品或服务,禁止转移财产,禁止竞标特定项目等; * **责令特定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特定义务,如移交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合法权益; * 存在明确、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 * 有证据证明财产面临损害或隐藏、转移等风险; *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匹配。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内容**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等; *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等; *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事由**: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 **证据清单**:提供证明申请事由的证据材料;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日期。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应递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申请保全,但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申请材料。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法院会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如果法院准予保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的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当事人申请延续保全期限,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延续保全期限,但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财产保全的解除**Property 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解除,也可由当事人申请解除。人民法院主动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讼结束、保全措施执行完毕等。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有证据证明申请保全不具备法定条件等。
**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财产保全申请被准予后,被申请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的裁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裁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避免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处分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