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前可以保全财产吗?
在劳动争议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在劳动仲裁审理或者判决、裁决作出后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申请人无法执行,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而保全财产是保全措施的一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保全财产的请求;保全财产的理由和证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劳动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保全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财产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劳动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财产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保全财产工作。被申请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劳动仲裁委员会采取的保全财产措施期限为6个月。期限届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被申请人履行仲裁裁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直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止。
劳动仲裁委员会采取保全财产措施后,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处分、转移、隐匿财产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其中,罚款数额为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处分、转移、隐匿财产价值的1%以上10%以下。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后,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撤销、变更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处理被保全财产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案例一: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前,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厂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某公司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遂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厂房。
案例二: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前,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厂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遂驳回了李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