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而依申请人申请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诉讼活动。在北京,财产保全由北京各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之前,对该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北京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在北京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永久性的,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依法进行,如果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如有违法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产保全是北京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而依申请人申请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诉讼活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程序。财产保全的措施种类繁多,常见的有冻结存款、查封动产、扣押动产、查封不动产和扣押不动产等。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