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自己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措施。申请被告财产保全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自己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
需要保全的财产属于被告所有或其控制。
申请财产保全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提供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自己财产逃避执行的证据。
申请人担保书(自保或另找担保)。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立案庭审查申请材料。
法官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执行人员执行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账户。
查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扣押动产。
禁止转移股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经申请人同意。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了。
超过六个月申请人未申请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缴纳相关费用。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不予准许。
保全措施不得超过六个月,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需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不是诉讼的强制程序,原告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发现被告财产转移、变卖、毁损事实不成立,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