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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能做财产保全么
发布时间:2024-05-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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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能做财产保全么

特别程序与财产保全的相互关系

特别程序是指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针对特定争议而设计的专门诉讼程序。这些程序具有程序简便、时效较短的特点,适用于争议标的较小、事实清晰简单的案件。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依法采取的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

特别程序中可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特别程序中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取决于具体特别程序的性质和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特别程序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财产保全程序(第213条):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致使其将来执行法院判决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程序(第244条):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执行的债权将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可能因债务人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而使执行陷于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其他特别程序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限制

在其他特别程序中,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判断:

  • 督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在督促程序中,法院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为督促程序的特点是简便快捷,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影响程序的效率。
  • 支付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在支付令程序中,法院在支付令送达前,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支付令程序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支付令被撤销或裁定不予承认时,将自动失效。
  • li>小额诉讼程序: согласно статье 228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ого кодекса, настоящая процедура не предусматривает принятия мер по обеспечению имущества.

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和审查

在特别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请求保全的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驳回申请。

特别程序中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并要求其提供担保。被保全财产的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的,可以将其财产查封。查封财产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处分该财产。

特别程序中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执行完结、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撤销申请或法院认为执行有困难时解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被保全财产的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支付欠款1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李某正在出售房屋。原告认为,如果房屋被出售,其将来执行法院判决可能会面临困难,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判决:**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裁定对被告李某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本案中,原告在特别程序(诉讼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说明,在特别程序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

结论

特别程序中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取决于具体程序的性质和特点。在财产保全程序、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程序中,当事人均可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在督促程序、支付令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中,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受到限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