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多少?**
在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前保全措施。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的可能,严重危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保全数额的确定**
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般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其中,申请人的损失情况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申请人的损失情况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动产、动产、财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益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产生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或者损害荣誉等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保全申请数额与实际数额**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法院在裁定保全数额时,会结合上述各因素综合考虑,并可能与申请数额有所不同。法院裁定的保全数额一般会比实际损失数额有所裕度,以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查封、扣押和冻结三种: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财产的类型和特点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查封一般适用于不动产和体积较大的动产;扣押适用于体积较小的动产;冻结适用于存款、汇款和其他资金资产。
**申请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材料: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将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保全方式以及保全期限等內容。
**保全的解除与解除条件**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同时,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应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保全后,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损失赔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请求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赔偿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情况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保全财产的价额。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