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权利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以下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中,查封是指对不动产(如房屋、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查封登记,禁止被查封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扣押是指将动产(如存款、股票、贵重物品等)从被保全人处暂时扣押下来,交由法院保管。冻结是指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禁止被保全人处分或者使用该财产。
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人民法院认为保全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应当裁定驳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保全措施进行续保: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以保证不因採取保全措施造成了他人的損害而不能賠償的。如果人民法院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不具備擔保能力的,可以依法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如果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損害是因申請人提供擔保不真實、不完整或者不及时造成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如果因申請人提供擔保不真實、不完整或者不及时而造成其他人損害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