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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冻结郝旺明账户
发布时间:2024-05-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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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法院冻结郝旺明账户

2023年2月14日,林州法院对郝旺明名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本次冻结涉及的账户包括:

  • 中国工商银行林州支行账户(账号:6222021001000015001)
  • 中国建设银行林州支行账户(账号:6228480010000235835)
  • 中国农业银行林州支行账户(账号:6228450110078311740)

此次冻结措施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某于2021年向被告郝旺明出借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息10%。借款到期后,郝旺明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王某多次催讨,但郝旺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王某于2023年1月向林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旺明偿还借款本息及利息损失。

林州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传唤被告郝旺明到庭应诉。但郝旺明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林州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于2023年2月10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郝旺明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及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判决生效后,郝旺明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林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林州法院在审查了王某的申请后,认为郝旺明名下账户中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23年2月14日对郝旺明名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措施通知已送达郝旺明账户开户银行,自2023年2月14日起生效。在冻结期限内,郝旺明名下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出或划拨。

林州法院采取冻结措施,一方面是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被执行人郝旺明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州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的,由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以下措施:(八)冻结、划拨、扣押、变价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