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保全作为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旨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确保裁判的顺利执行。在申请保全时,申请人需确定保全的范围和金额。那么,在申请保全后,是否可以追加保全金额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民事诉讼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作出之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根据该规定,保全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因此,申请保全的金额应以保障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为原则。
1、一般情况下不得追加保全金额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允许在申请保全后追加保全金额。这是因为,保全金额的确定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严谨过程,包括债权的数额,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以及裁判是否能够有效执行等。一旦保全金额被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
2、例外情形下可以追加保全金额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金额:
申请人追加保全金额,应当向原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追加保全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申请人申请追加保全金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申请保全后一般不得追加保全金额,但是在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等特殊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金额。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人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追加保全金额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