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后公告送法后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为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逃避债务。 ###二、公告送达后的财产保全
诉讼后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时,采用在报纸、公告栏等公众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送达后,被申请人应当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到人民法院应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公告送达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 (一)被告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二)被告人被宣告失踪的; * (三)被告人刑满释放后,被监视居住、社区矫正期间转移、藏匿其财产,无法查找到的; *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转移、藏匿其财产,无法查找到的。 ###三、公告送达后财产保全的申请
公告送达后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诉讼状复印件; * (二)公告送达回证或者公告送达证明; * (三)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藏匿财产的材料; *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金。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四、公告送达后财产保全的内容
公告送达后财产保全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 *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 * (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出境、变卖财产等。 ###五、公告送达后财产保全的解除
公告送达后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转移、藏匿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此外,人民法院发现公告送达程序存在瑕疵,或者有证据证明公告送达后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也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公告送达后财产保全的违法责任
申请执行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财产保全的案例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该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在《地方日报》上公告催告被申请人在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清偿债务,公告期满仍未清偿债务的,将强制执行。 公告期满后,被申请人仍未清偿债务。法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藏匿财产的嫌疑。于是,法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八、结语
公告送达后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为申请执行人追索债务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财产保全也可能对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审慎审查,防止恶意或错误的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