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正式提起前,对可能遭受损害的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通过诉前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将财产转移或者隐匿,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诉前保全的时效性尤为重要,否则将失去其保全的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裁定对该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限于执行标的。诉前保全裁定后十五日内,申请人未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诉前保全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当日作出裁定。
紧急情况是指当事人的请求权或者财产权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面临遭受迫在眉睫或者难以弥补的损害,若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难以执行判决或者使判决执行困难。
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当日作出裁定。但是,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有紧急情况的存在。常见的紧急情况包括:
如果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监督。如果经审查,确属人民法院违法不作为,则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该期限自保全裁定送达申请人之日起计算。
除了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对诉前保全作出了补充规定,包括:
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保全措施,对于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保障判决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对诉前保全的时效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诉前保全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