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财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申请采取的措施。
诉讼保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或者证据灭失、毀損、转移、隐匿,妨碍诉讼顺利进行。
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审查保全申请: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3. 作出保全裁定:法院准许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
1. 申请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 审查保全申请: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3. 作出保全裁定:法院准许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保全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可以查封对方财产,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诉讼保全后发现对方财产不足以支付保全金额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诉讼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中止期间。诉讼终结后,尚未执行或执行完毕的保全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解除。
申请诉讼保全的人应当对诉讼保全的申请承担责任。如果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保全人所有,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