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然而,在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能否被担保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深入分析这一问题,为相关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控制其财产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征:
对于财产保全是否能被担保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不能被担保。其理由主要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可以被担保。其理由主要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能被担保的问题,各级法院的处理方式并统一。
一些法院采纳了不能担保说,认为财产保全不能被担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妨害行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以其主张的债权作为担保,要求对已查封、扣押财产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另一些法院则采纳了可以担保说,认为财产保全可以被担保。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妨害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声称对查封的财产享有权利,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请求解除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综上所述,对于财产保全能否被担保的问题,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讲,财产保全具有强制性、临时性和可撤销性等特征,担保的性质与保全的目的相悖。因此,从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出发,笔者倾向于支持不能担保说。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因财产保全导致案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为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在严格审查案情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案外人提供担保以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担保与申请财产保全时的担保在性质和目的上有所不同,其目的是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能作为继续执行的依据。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能否被担保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从理论上讲,财产保全不能被担保。但在实践中,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在严格审查案情的前提下,允许案外人提供担保以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如何平衡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各级法院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