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所谓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仲裁委申请保全,可以为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保障,维护仲裁各方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仲裁委可以向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仲裁委申请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仲裁委申请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仲裁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准予保全作出决定。决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发出保全决定书。
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的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对仲裁委申请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保全裁定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或者逮捕。
仲裁委的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解除保全措施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委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仲裁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仲裁委保全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