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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申请财产保全吗
发布时间:2024-05-23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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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可申请财产保全吗

一、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行政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先予控制措施的一种诉讼方法。

二、行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或者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足以影响判决的执行;
  2. 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3. 申请财产保全对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三、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种类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财产保全的种类进行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冻结财产:禁止被申请人使用或处分其名下财产;
  • 扣押财产:将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暂行保管于法院或指定场所;
  • 查封财产:在被申请人的财产上张贴封印,禁止其使用、处分或转移;
  • 担保: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履行判决。

四、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申请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 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或所在地;
  3. 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4.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或者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行为以及申请保全财产的原因;
  5. 需要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申请书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藏、变卖或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行为。

五、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

  • 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保全;
  • 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不予保全。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六、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发现不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申请人以担保方式请求解除保全的,或者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七、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提供担保的,对其申请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不履行申请责任,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充足证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