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行政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变卖,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先予控制措施的一种诉讼方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财产保全的种类进行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申请行政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申请书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藏、变卖或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行为。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发现不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申请人以担保方式请求解除保全的,或者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提供担保的,对其申请承担责任。如果申请人不履行申请责任,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充足证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