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上诉期间为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
是否解除保全取决于上诉法院的裁定。
1.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并无不当,故维持原裁定。
1.上诉法院裁定取消原裁定;
2.上诉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原裁定;
3.上诉法院裁定变更原裁定中的保全措施;
4.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提供了担保;
5.原申请人撤回了保全申请;
6.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中约定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申请保全措施的,上诉不暂停保全的执行。
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
原审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原审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解除保全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的解除保全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上诉应及时,超过上诉期间将丧失上诉权;
2.上诉理由应当充分,法院将根据上诉理由审查裁定是否合法;
3.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上诉法院的进展,及时提供证据和书面材料;
4.上诉后解除保全的手续较繁琐,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代理;
5.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如提供担保或向更高法院申请复议。
1.《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5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问题的规定》第1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