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诉讼中,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作出生效裁判之前,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送达是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被告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的行为。如果法院文书未送达,被告对诉讼不知情,其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法律规定,法院文书未送达,被告可以申请撤销裁判。
法院文书未送达,被告对诉讼不知情,其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主要后果如下:
冻结银行账户是法院执行判决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有权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措施。
法院在冻结银行账户前,一般会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
如果法院文书未送达,银行账户被冻结,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为了避免法院文书未送达,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案例一:**
被告王某在外地打工,其户籍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原告李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法院将传票邮寄至王某户籍地地址,但因王某长期在外地打工,未实际收到传票。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王某败诉。原告李某申请执行,法院冻结了王某在北京市某银行的银行账户。
王某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判。法院审查后发现,传票确实未送达王某,遂撤销了缺席判决。原告李某的上诉也被驳回。
**案例二:**
被告张某经营一家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某写字楼。原告孙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法院将传票邮寄至张某公司注册地址,但因张某已搬离该写字楼,未实际收到传票。法院缺席审理后,判决张某败诉。原告孙某申请执行,法院冻结了张某在北京市某银行的银行账户。
张某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法院审查后发现,传票未送达张某,且张某已向法院提供了新的联系方式。法院解除对张某银行账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