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财产,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先行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由申请人预先交纳。
人民法院在确定保全的保证金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般情况下,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被申请人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对于具体不同财产的保全,人民法院有相对明确的保证金计算公式:
1. 查封、扣押动产保证金数额 = 动产价值 × 20%
2. 查封、扣押不动产保证金 = 不动产价值 × 10%
3. 查封、冻结存款保证金数额 = 存款金额 × 5%
4. 查封、冻结其他财产保证金数额 = 财产价值 × 10%
人民法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申请人交纳保证金。具体情形包括: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应当退还保证金:
人民法院不得将在保全期间产生利息的财产或孳息扣除后退还保证金。
某原告申请法院对某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进行保全。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00万元。根据保全不动产20%的比例,原告需要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100万元 × 10% = 10万元。
由于原告系低收入家庭,难以交纳10万元保证金,且符合免交保证金的条件,法院裁定免除原告交纳保证金。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保证金计算的原则和方法,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同时还要考虑自身经济能力,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权,并如实向法院陈述财产价值等情况,避免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全担保责任。
当事人在交纳保全后,应当妥善保管法院出具的收据,并在申请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及时向法院申请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