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是在诉讼过程中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保障申请人将来胜诉后的执行。申请保全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执行期限,逾期未执行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执行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法院裁定保全后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执行通知书应当明确载明被保全财产、执行期限以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人必须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可以被中止,中止事由包括:
执行期限中止后,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中止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内。
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法院对申请延长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只有在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行为且可能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形下才会予以批准。
执行期限延长后的新执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新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除了执行期限届满之外,财产保全措施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保全范围内的财产将解除限制,返回被执行人所有或处置。
如果申请人未在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或者虽在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但未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申请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继续执行的申请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后1年内提出,否则申请人的执行权将丧失。
继续执行的申请经法院审查合格后,法院将重新核发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限为1年。继续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以申请強制执行。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可能有所不同。
申请保全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执行期限,逾期未执行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执行期限的计算起点、中止、延长、解除等方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申请执行,以便在胜诉后顺利实现自己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