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一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的主要特点是简单、快捷、成本低。
尽管协议离婚是一种相对和平友好的离婚方式,但也不能排除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分歧或一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因此,为了保障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的合法权益,必要时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保全费用,并在财产保全结束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以免影响被保全方的生产生活。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保全必要性,否则法院可能会不予准许。
协议离婚后,如果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那么财产保全措施随之终止。然而,如果一方违反财产分割协议转移、隐匿、毁损、挥霍财产,受损方可以在两年内向法院请求返还财产。
此外,如果在协议离婚后发现有遗漏财产或者一方恶意隐瞒财产的,受损方也可以在三年内向法院请求分割补充财产。
协议离婚期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保障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维护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如果存在财产纠纷或一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十分必要。但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法院可能会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