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之后怎么申请保全
一、判决生效前申请保全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生效前申请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判决不能执行的危险;
- 申请人有保全申请的利害关系;
- 申请及时。
所谓发生判决不能执行的危险,是指判决执行时被执行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如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被执行人逃逸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等。
二、判决生效后申请保全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生效后申请保全,应当提供有履行判决困难的证据,并采取依法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
所谓履行判决困难的证据,包括: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判决或者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情形;被执行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危险;执行的标的物易腐烂、变质、灭失或者有其他不适宜延缓执行的情形等。
三、保全申请书的内容
判决生效前或生效后申请保全,应当递交保全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 案由、诉讼请求、诉讼结果;
- 请求保全的理由、证据和依据;
- 请求保全的财产情况;
- 时间、提交法院。
四、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 限制被执行人出售、转移或者处分其财产;
- 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等。
五、适用范围
保全措施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执行,但不适用于以下案件: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案件;
- 行政案件。
六、保全的期间
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执行期间。延长执行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人未提出延长申请的,保全措施自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后自动解除。
七、填写保全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填写保全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保全申请书应当字迹清晰,内容真实、具体。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有关银行的账号、开户等情况;申请查封、扣押的,应当提供有关财产的具体情况。
- 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包括证明被执行人有发生判决不能执行的危险的证据、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困难的证据等。
-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其住所、职业、工作单位等信息,便于法院联系。
- 保全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申请人是公民,则不需要加盖公章)。
八、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