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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追偿权时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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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追偿权时效判决书

一、反担保追偿权的性质和构成

反担保追偿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当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时,可以向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债务关系有效成立
  2. 担保关系有效成立
  3. 债权人未能实现债权

二、反担保追偿权时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反担保追偿权的时效为2年,从债权人发现担保人的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追偿权。

三、时效期间计算

债权人发现担保人的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应当是债权人得知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且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已明确约定担保债务履行期,则从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未明确约定担保债务履行期,则从担保关系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时效中断与中止

在一定的情况下,时效会中断或中止,从而延长时效期间。

1. 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因债权人的合理行为,导致担保人丧失继续履行担保债务的抗辩权。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

  • 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 担保人自认债务
  •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
  • 强制执行

时效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

2. 时效中止

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追偿权。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

  • 战争、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
  • 债权人无行为能力
  • 债权人住所不明

时效中止期间不计入时效。

五、时效的效力

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反担保追偿权。此时效对债务人、债权人和担保人均具有效力。

如果债权人因时效原因丧失追偿权,不影响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仍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六、典型案例

案例1:

甲为乙向丙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乙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甲主张其反担保追偿权已过时效。经查明,丙得知甲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的时间为2022年4月1日。法院认为,丙的追偿权利已过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2:

甲为乙向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期偿还。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甲主张其反担保追偿权已过时效。经查明,丙得知甲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的时间为2020年5月1日,但2020年6月1日,丙将其追偿权利让与丁。2020年7月1日,丁向甲主张追偿权利。法院认为,丙向甲主张追偿权利时时效已中断,丁作为丙的权利受让人,继承了丙的权利,因此,丁向甲提出的追偿请求不受时效限制。

七、普法建议

1. 债权人在得知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应当及时向担保人主张追偿权利,避免时效丧失。

2. 担保人在收到债权人的追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履行担保义务,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3. 如遇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况,债权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以证明时效未完成。

4. 债权人有权在反担保追偿权时效丧失后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