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复议是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裁定不服,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申请的诉讼活动。保全申请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措施裁定时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公正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对保全申请复议的期间为十日,从收到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保全措施裁定书的送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复议期间是从收到保全措施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包括节假日。如果复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如果保全措施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已经超过复议期间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由上一级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复议的,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附具以下材料:
上一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查复议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上一级法院受理复议申请,则应当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上一级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复议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上一级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定。上一级法院的裁定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均有约束力。
上一级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在特殊情况下,对保全申请复议的期间可以延长。
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特殊情况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复议期间:
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延长复议期间。
保全申请复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当事人应当把握好复议期间,积极行使复议权,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措施裁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避免出现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