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程序中,查封房产拍卖是常用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一定的费用,如拍卖费用、评估费、保管费等。那么,这些费用由谁承担,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费用由卖方承担,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的,拍卖费用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支付。”
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认为查封房产拍卖费用作为执行 expenses 之一部分,应当由执行申请人承担。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拍卖费用是为了实现执行申请人的权利而支出的,因此应当由其承担。
认为查封房产拍卖费属于强制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拍卖法》规定了拍卖费用由卖方承担,而被执行人作为被强制处分财产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拍卖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执行查封房产拍卖费的承担,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拍卖所得价款首先用于支付拍卖费用和其他执行 expenses,然后再分配给执行申请人。
拍卖费用一般由执行申请人垫付,待拍卖结束后再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
在个别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调整拍卖费用的承担方。例如,如果拍卖因被执行人的过错而未能成功,则拍卖费用可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费一般包括拍卖佣金、评估费、保管费、公告费、网络服务费等。
可以。执行申请人垫付的拍卖费用,可以作为执行费用主张执行。
一般情况下,拍卖费用不能分割承担。但如果拍卖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则可以根据各共有人对财产的共有份额,进行分割承担。
为了避免因拍卖费用承担问题而产生争议,建议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与法院沟通确认拍卖费用的承担方式,并在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规定。同时,申请人应做好相关的费用垫付准备,以免影响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以法院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