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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法院财产保全公告网
发布时间:2024-05-2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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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法院财产保全公告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本院在受理下列案件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

[案件号]

执行法院:

长安法院

案件类型:

[案件类型]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保全措施

本院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

  • 被冻结银行:

    [银行名称]

  • 被冻结账户:

    [账户号码]

  • 冻结金额:

    [冻结金额]

查封不动产:

  • 被查封不动产:

    [不动产地址]

  • 不动产权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禁止处分股权:

  • 被禁止处分股权的企业:

    [企业名称]

  • 被禁止处分股权数量:

    [股权数量]

异议期限和方式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的,本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注意事项

1. 本公告仅为财产保全公告,不表示本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

2. 被申请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妨碍本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致

长安法院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