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全冻结是指法院采取的措施,禁止当事人处分其名下财产,防止当事人逃避执行。保全冻结的对象包括:
包括本外币储蓄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国债等,但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生活所需存款除外。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产品等。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
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包括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等。
包括建设用地、农业用地、林地、牧场等。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查封、冻结其他具体财产(诉争标的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但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除外。
如果无法直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可以申请法院查冻财产线索。法院可以通过止付、向金融机构查询、查询营业执照地址、不动产登记簿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以下情况,法院不得查封、冻结:
保全冻结可以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律规定解除。解除情形包括:
如果当事人对保全冻结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保全冻结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在申请法院保全冻结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法院保全冻结对当事人财产权有一定限制,但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法院保全冻结,配合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