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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冻结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23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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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冻结什么

法院保全冻结是指法院采取的措施,禁止当事人处分其名下财产,防止当事人逃避执行。保全冻结的对象包括:

一、银行存款

包括本外币储蓄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国债等,但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生活所需存款除外。

二、证券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公司及其他投资产品等。

三、股权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

四、房屋

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五、车辆

包括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等。

六、土地

包括建设用地、农业用地、林地、牧场等。

七、查封其他财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特定财产

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查封、冻结其他具体财产(诉争标的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但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除外。

九、财产线索

如果无法直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可以申请法院查冻财产线索。法院可以通过止付、向金融机构查询、查询营业执照地址、不动产登记簿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十、保全冻结的例外情形

以下情况,法院不得查封、冻结:

  • 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生活所需存款,但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除外。
  • 法律规定禁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外交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代表、国际组织以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住所或办公处所等。
  • 依法不得转让的财产,如信用卡、借记卡、社保卡。

十一、保全冻结的解除

保全冻结可以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律规定解除。解除情形包括:

  • 当事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保全错误保全冻结他人财产。
  • 申请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 保全冻结已达到目的。

如果当事人对保全冻结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法院审查后,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法院保全冻结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在申请法院保全冻结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行为,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
  • 明确申请冻结的财产范围,避免因财产权属不清等原因导致保全错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准确填写申请书,提供正确的财产信息,及时缴纳保全费。

法院保全冻结对当事人财产权有一定限制,但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和理解法院保全冻结,配合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