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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股权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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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股权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号:[案号]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裁定人:[裁定人姓名]

裁定日期:[裁定日期]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名称]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称]持有的[股权名称]公司[股权数额]%股权实施财产保全,理由如下:

  • [申请人名称]与[被申请人名称]存在[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已提起诉讼,案号为[案号]。
  • [被申请人名称]持有[股权名称]公司[股权数额]%股权,该股权价值较大,为其主要资产。
  • [被申请人名称]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可能会通过转让或处分该股权而逃避债务。
  • 如果不及时对该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名称]的债权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涂改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表明有发生上述行为的危险的;
  • 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他人,逃避执行的;
  • 其他依法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裁定

根据前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裁定如下:

  • 冻结[被申请人名称]持有的[股权名称]公司[股权数额]%股权,禁止[被申请人名称]在未经本院许可的情况下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
  • 本裁定书自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之日起发生效力。

附则

本裁定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送达被申请人。

裁定人:[裁定人姓名]

裁定日期:[裁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