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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仲裁前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3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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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仲裁前财产保全

概念

仲裁前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正式启动前,申请人向仲裁庭或有关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其在仲裁中转移或变卖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仲裁前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 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 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处于优势地位,有利用其财产优势拖延或阻碍仲裁程序的可能;
  • 其他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申请主体

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一般为仲裁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明确的仲裁请求;
  • 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或者其他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 li>提供担保。

申请方式

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向仲裁庭提交。如果仲裁尚未启动或仲裁庭尚未成立,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保全措施

仲裁庭或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卖或处分其财产;
  •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

仲裁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必要时,仲裁庭或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解除和撤销

仲裁前财产保全在以下情形可以解除或撤销:

  • 仲裁申请被撤回或驳回;
  • 仲裁庭或者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其他解除或撤销保全的理由。

责任

申请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时,有提供担保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不足的,仲裁庭或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期向保全标的的执行人支付保全费用。如果申请人滥用保全权,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意义

仲裁前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通过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仲裁责任,维护仲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 《仲裁法》第20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